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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常見答疑:第一章

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將于2010年5月15日舉行。考試吧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各章節(jié)的常見問題答疑,希望能夠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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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根據民法通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則是否超過2年,就不可提起訴訟?兩者的關系是什么?

  20年是保護時效,是最長的訴訟時效。具體地說,應該這樣理解:

  如果權利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則應該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2年內提起普通訴訟。但是,如果提起訴訟時,權利被侵害的時間已經超過20年,則法院不會受理(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舉例說明:

  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發(fā)生在1981年1月1日,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期間:

  (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則應當在1991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2年的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

  (2)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天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遭到拒絕,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超過了20年的保護時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

  (3)如果乙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天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遭到拒絕,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超過了20年的保護時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

  2.如何理解“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例如:甲、乙企業(yè)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同時在買賣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業(yè)因延遲交付第二批貨物,致使乙企業(yè)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乙企業(yè)據此向甲企業(yè)主張解除合同。買賣合同解除后,甲、乙企業(yè)之間因第一批貨物的合同糾紛只能提交仲裁,而不能提起訴訟。因為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3.請問仲裁協(xié)議在什么情況下無效?

  《仲裁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

  4.總結比較仲裁與訴訟的關系?

  仲裁與訴訟的關系如下:

  (1)對于是否采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而訴訟管轄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2)對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根據規(guī)定,仲裁和訴訟審判制度中,都有關于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這一點上二者是相同的。

  (3)對于是否公開審判。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但是不公開進行,如果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進行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機密的,即使是協(xié)議公開進行,也不能公開進行;訴訟一般是公開進行的,對于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的,可以不公開進行,但是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對于是否采取兩審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看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的制度。

  另外,仲裁應該是預先就有協(xié)議的,而訴訟是不需要預先簽訂協(xié)議的,在這點上,它們也是不同的。仲裁與訴訟的關系如下:

  (1)對于是否采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而訴訟管轄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2)對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根據規(guī)定,仲裁和訴訟審判制度中,都有關于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這一點上二者是相同的。

  (3)對于是否公開審判。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但是不公開進行,如果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進行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機密的,即使是協(xié)議公開進行,也不能公開進行;訴訟一般是公開進行的,對于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的,可以不公開進行,但是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對于是否采取兩審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看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的制度。

  另外,仲裁應該是預先就有協(xié)議的,而訴訟是不需要預先簽訂協(xié)議的,在這點上,它們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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