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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輔導講義(3)

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日舉行。考試吧整理了《初級經(jīng)濟法》各章節(jié)的輔導資料,希望能夠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本篇介紹了第三節(jié)違反經(jīng)濟法的法律責任 的內容,并用例題加深理解。

  2.附加刑。這是補充、輔助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為主刑的補充,同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包括:

  (1)罰金。這是強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刑罰。

  (2)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剝奪的具體政治權利是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沒收財產(chǎn)。這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刑罰。

  (4)驅逐出境。這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

  【例1-20】小劉與小王在學習法律基礎課程時發(fā)生了爭論。小劉認為,法律責任是不行使法律權利的一種后果:小王認為法律責任是不履行法律義務的一種后果。分析小劉與小王的說法是否正確。

  【解析】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guī)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就其實質來說,法律責任是行為人不履行法律義務而應承受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法定權利或濫用職權等行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評價。故小劉的說法不正確,小王的說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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