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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講義(1)

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日舉行。考試吧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各章節(jié)的輔導資料,希望能夠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本篇介紹了第一章的主要內容,對第一節(jié)法和經濟法的概念做了詳細講解,并用例題加深理解。

  2.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依法享有權力的主體稱為權力主體。如公民享有繼承權,也可以放棄繼承;財產所有權人有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所有權或妨礙其所有權行使行為的權力。

  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承擔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依法承擔義務的主體稱為義務主體。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是指以積極的作為方式去履行義務,稱為積極義務,如納稅、服兵役等。義務主體不得作出某種行為是指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去履行義務,稱為消極義務,如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等。

  法律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兩個方面,是密切聯系不可分離的.

  共同處于法律關系這一統(tǒng)一體中。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義務又都是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設定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大多數民商法律關系中,各方主體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如買賣關系中.買方承擔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同時享有獲得賣方出售物的權利;賣方享有獲得買方價款的權利,同時承擔向買方支付出售物的義務。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當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時候,權利人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來保障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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