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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jié) 車輛購置稅
一、納稅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1】購置包括以購買、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等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解釋2】車輛購置稅和消費稅一樣,只征收一次。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征稅范圍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
【解釋】車船稅的征稅范圍:載客汽車(包括電車)、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專業(yè)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和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機動駁船)。
三、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jù)
1、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四、納稅期限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2、自產(chǎn)、受贈、獲獎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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