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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梳理(1)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復議參加人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 .申請行政復議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 .行政復議機關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gòu)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gòu)。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三)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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