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2)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8日:
(1)“全額預繳款”方式發(fā)行的時間不得超過8天。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會開會應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
(5)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yè)執(zhí)照,可以臨時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6)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fā)布公告。
7、12日:
(1)票據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的,不再有協(xié)助義務。
8、15日:
(1)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zhèn)鶆杖似髽I(yè)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
(2)債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應于債權申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
(3)收購人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4)產權糾紛,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5)股份有限公司由發(fā)起人在創(chuàng)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6)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
(7)發(fā)行人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承銷期滿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8)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的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管理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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