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債務籌資的稅收籌劃
【例7-1】 某企業(yè)投資總額2 000萬元,當年息稅前利潤30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投資總額由以下兩種方式獲得:(1) 投資總額全部由投資者投入;(2) 投資總額中由投資者投入1 200萬元,銀行借款投入800萬元,借款年利率10%。站在稅務角度,哪種方式實現(xiàn)收益更高?
根據(jù)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方案1:若投資全部為權益資本,不存在納稅調(diào)整項。
則當年應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應交所得稅300×25% = 75(萬元)
則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 = 300÷2 000 = 15%
權益則本收益率(稅后) = 300×(1-25%)÷2 000 = 11.25%
方案2:若企業(yè)投資總額仍為2 000萬元,其中權益資本1 200萬元,另外800萬元為負債融資,借款年利率10%,因此增加利息支出80萬元。
則當年應稅所得額為220萬元,應交所得稅220×25% = 55(萬元)
則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 = 220÷1 200 = 18.33%
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后) = 220×(1-25%)÷1 200 = 13.75%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yè)由于利用了債務融資,資本收益率反而提高,充分體現(xiàn)出負債的財務杠桿效應。但是,企業(yè)在使用債務融資時還應該考慮財務風險承受能力。
【例7-2】 某企業(yè)現(xiàn)有一項目需投資1 000萬元,項目壽命期為5年,預期第一年可獲得息稅前利潤180萬元,以后每年增加6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項目所需資金通過銀行取得,借款年利率10%。目前有四種計息方式可以選擇,請問站在稅務角度哪種方式更適合?
方案1:復利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方案2:復利年金法,每年等額償還本金和利息263.8萬元;
方案3:每年等額還本200萬元,并且每年支付剩余借款的利息;
方案4:每年付息,到期還本。
根據(jù)上述資料,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