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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七章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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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七章講義
http://1glr.cn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 點擊: 更新:2007-11-26 10: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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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A企業(yè)在06年的4月1日向B企業(yè)簽發(fā)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承兌人是甲銀行,B企業(yè)承兌以后背書轉讓給C企業(yè),C企業(yè)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yè),匯票于7月1日到期以后,持票人D企業(yè)于7月1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

  本案中持票人D企業(yè)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前手B企業(yè)和C企業(yè)的追索權,但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yè)和甲銀行進行追索。因為《票據法》規(guī)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所以甲銀行仍然要對持票人D企業(yè)承擔票據責任。

  4、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 承兌的效力考試時可以和提示承兌、提示付款的期限、追索權結合在一起考察?梢钥疾橹饔^題,

  ★ 承兌中也有知識點可以考查客觀題。比如說《票據法》規(guī)定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梢钥紗芜x和判斷。

  ★ 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承兌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也可以考客觀題。

  五、匯票的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匯票的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匯票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二)保證事項的記載(注意)

  1、保證的記載事項。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

  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其中,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欠缺,票據無效。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是可以進行推定的。如何進行推定應該重點把握。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為2 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比如,甲出票給乙,A作為保證人,乙沒有拿到錢向甲進行追索時發(fā)現甲出的匯票未記載出票日,匯票上的記載事項欠缺,而且是絕對記載事項欠缺,票據無效,因此A的保證責任免除。

  六、匯票的付款

  注意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 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付款人應該具有審查義務,應該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有效證件,應該審查匯票上的各種事項是否連續(xù)。如果付款人沒有盡審查義務,或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

  七、匯票的追索權

  (一)追索權概述

  匯票追索權,也稱為第二次請求權。

  (二)追索權的要件(多選題)

  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法定原因。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追索權發(fā)生的實質要件包括:(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2)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3)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發(fā)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的程序:(1)取得“拒絕證明”。(2)發(fā)出追索通知

  ①“拒絕證明”可能是“退票理由書”、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的主要記載,也可能是醫(y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谔貏e注意追索通知的期限。

  《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 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如果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可以追索哪些金額:(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利息。利息指的是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到清償日為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計算利息。(3)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取得具體證明和發(fā)出追索通知的費用。(考查多選題)

  追索對象:持票人能否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綜合考慮: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

  2、有沒有背書人禁止背書的情況。

  3、有沒有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情況。

  4、有沒有票據被偽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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