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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考試大綱:第5章

  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內容:(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買賣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及包裝方式;(3)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4)價款的支付時間、地點和方式;(5)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時間和地點;(6)標的物的保險及運輸方式;(7)檢驗標準和方法;(8)結算方式;(9)解決爭議的方式、管轄機構及適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數(shù)、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訂立合同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簽字。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四)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責任。

  (五)買賣合同價款的支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的主要內容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二)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

  (三)用電人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三、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內容:借款種類、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shù)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和方式等條款。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相應的擔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返還。

  (三)借款利息的規(guī)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時,借款期間不滿l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五、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七、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主要內容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三)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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