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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6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公告公布,更多關(guān)于中小學教師資格面試公告,請訪問考試吧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

  關(guān)于2016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公告

  請考生注意按照各考區(qū)開考的類別、科目正確選擇考區(qū)。

  2016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即將開始,現(xiàn)就面試有關(guān)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戶籍或人事檔案在海南省,包括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或戶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

  (二)符合海南省教師資格認定的學歷條件。

  報考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飘厴I(yè)及以上學歷;報考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yè)及以上學歷;報考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中專畢業(yè)及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shù)資格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shù)等級。

  (三)已參加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相應各科成績合格,并且各科筆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nèi)。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nèi)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報名要求

  (一)報名前應認真閱讀本公告的內(nèi)容,確保本人符合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報考條件。

  (二)確保本人報名信息填報真實,沒有弄虛作假。

  (三)確保自身條件符合所報考類別需要的學歷條件。

  考生在我省參加面試報名時,必須做到以上三點,否則,即使面試成績合格而獲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也不能在我省成功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由此而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三、報名辦法及時間

  (一)報名辦法: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采用網(wǎng)上報名、網(wǎng)上付費的辦法。在海南省參加筆試且成績合格的考生報名參加面試不再需要現(xiàn)場遞交報名材料;在省外參加筆試且成績合格的考生在我省報名參加面試必須到報名點現(xiàn)場遞交報名材料。

  (二)報名時間:

  4月19日-24日:網(wǎng)上報名。考生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http://www.ntce.cn)填報本人報名信息;

  4月20日-26日:網(wǎng)上審核。成功提交報名信息的考生,4月 26日17:00前,再次登錄報名系統(tǒng)查看本人報名資格審查結(jié)果。

  4月20日-29日:網(wǎng)上交費。審核通過的考生,須在4月29日17:30之前完成網(wǎng)上付費。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報名和支付考試費的考生將按未報名處理。逾期不再受理補報。

  在外省參加筆試獲得合格成績且成績在有效期內(nèi)的考生報名參加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必須到報名點遞交報名材料進行現(xiàn)場報名資格審查(時間:4月20日-26日,審核通過的考生29日前完成網(wǎng)上付費)。此類考生現(xiàn)場遞交的報名材料為:

  社會考生需遞交的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戶籍不在海南,人事檔案在海南的考生須補充遞交保管考生人事檔案的單位證明、工作單位在職證明、企業(yè)勞動合同三種材料中的任何一種材料。

  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遞交的材料:

  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需遞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材料。

  戶籍在海南省,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在校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須遞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考生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報名流程:

  查詢成績 筆試成績合格考生→面試報名→登陸系統(tǒng)→考生注冊→填寫個人信息→上傳照片→選擇考區(qū)→選擇類別→選擇科目→完成報名并確認 →提交審核→查詢審核結(jié)果 審核通過考生→網(wǎng)上交費 →報名成功

  四、收費

  根據(jù)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廳瓊價費管[2015]302號文件規(guī)定,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 幼兒園、小學 初級中學 高級中學、中職
收費標準 300元/人 300元/人 350元/人

  收費采取網(wǎng)上交費方式,具體網(wǎng)上支付銀行列表見附件1。

  五、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須本人登錄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報名系統(tǒng)進行報名,并對本人所填報的個人信息和報考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委托培訓機構(gòu)或?qū)W校團體代替報名,如因違反而造成信息有誤,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二)考生在網(wǎng)上報名時,請務必按要求選擇考區(qū),否則將不能通過審核。

  (三)考生所報類別各科目筆試成績均合格且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nèi),方具備面試報名資格。網(wǎng)上報名系統(tǒng)有判別考生是否具備報名資格的功能,不具備報考資格的考生將無法進行網(wǎng)上報名操作。

  (四)未參加2016年上半年筆試的考生,在面試報名前需要重新進行注冊和填報個人信息,重新注冊操作不影響考生的面試報名資格。

  (五)已參加2016的上半年筆試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冊?忌浢艽a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重置密碼:

  1.自助重置密碼

  考生可通過回答注冊時預設的“密碼保護問題”自助重置密碼。

  2.短信獲取密碼

  考生可通過報名注冊時所填寫的手機號碼短信獲取密碼。注:手機短信為考生重新獲取密碼的重要途徑,在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期間,請考生慎重更換手機號碼。

  3.拔打教育部考試中心客服電話

  考生可在工作時間內(nèi)通過撥打教育部考試中心客服電話進行密碼重置。(客服電話010-82345677)。

  (六)準考證由考生自行登錄報名系統(tǒng)下載、打印,打印準考證開放日期:5月16日至5月22日。

  六、面試時間及考點設置

  面試時間:5月21日至22日,各考生參加面試的具體時間以本人準考證上的時間為準。

  我省2016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共設海南師范大學、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瓊臺師范高等?茖W校3個考區(qū),下設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qū)、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qū)和瓊臺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桂林洋校區(qū)3個考點。

考區(qū)名稱 考區(qū)報名點
詳細地址
考點名稱及詳細地址 咨詢
電話
說 明
海南師范大學 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qū)教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培訓中心(原后勤小二層樓) 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qū)(?谑旋埨ツ下99號) 65812572 接受所有類別考生報考。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qū)學校行政樓416房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qū)(三亞市育才路1號) 88651874 只接受幼兒園、小學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中學語文、數(shù)學、英語科目考生報考,不接受其它科類考生報考。
瓊臺師范高等?茖W校 瓊臺師范高等?茖W校桂林洋校區(qū)行政樓105室 瓊臺師范高等?茖W校桂林洋校區(qū)(?谑泄鹆盅蟾咝^(qū)) 65735002 只接受小學、幼兒園考生報考,不接受其它科類考生報考。

  七、面試科目設置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面試不分科目。

  (二)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英語、社會、數(shù)學、科學、音樂、體育、美術(shù),共8個學科。

  (三)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shù)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品德、歷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shù)、信息技術(shù)、歷史與社會、科學,共15個學科。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shù)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歷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shù)、信息技術(shù)、通用技術(shù),共14個學科。

  (五)中職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的面試科目同高中,中職專業(yè)課、中職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面試科目根據(jù)考生的專業(yè)選報相應的科目。

  八、面試形式與程序

  (一)面試形式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采取結(jié)構(gòu)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備課(或活動設計)、試講(或演示)、答辯(或陳述)等環(huán)節(jié)進行。

  (二)面試程序

  面試統(tǒng)一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研制的面試測評軟件系統(tǒng)?忌(jīng)過候考、抽題、備課、回答規(guī)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等環(huán)節(jié)完成面試。原則上備課時間20分鐘,面試時間20分鐘。

  面試實施程序如下:

  第一步:候考?忌置嬖嚋士甲C、身份證,按時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

  第二步:抽題。按考點安排,登錄面試測評系統(tǒng),計算機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幼兒園類別考生從抽取的2道試題中任選1道,其余類別只抽取1道試題),考生確認后,計算機打印試題清單。

  第三步:備課?忌衷囶}清單進入備課室,領取備課紙,撰寫教案(或活動演示活動方案),準備時間20分鐘。

  第四步:回答規(guī)定問題?忌晒ぷ魅藛T引導進入指定面試室?脊購題庫中隨機抽取2個規(guī)定問題,要求考生回答。時間5分鐘左右。報考中職專業(yè)課和實習指導老師的考生面試時,沒有回答規(guī)定問題的步驟,其它步驟不變,面試時間20分鐘。

  第五步:試講/演示?忌凑諟蕚涞慕贪(或演示活動方案)進行試講(或演示)。時間10分鐘。

  第六步:答辯。考官圍繞考生試講(或演示)內(nèi)容進行提問,考生答辯。時間5分鐘左右。

  第七步:評分。考官依據(jù)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xiàn)進行綜合評分,通過面試測評軟件系統(tǒng)提交評分。

  九、面試項目及分值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滿分100分,各項目分值具體如下(中職教師面試分值同中學教師):

序號 幼兒園教師 小學教師 中學教師
項目 分值 項目 分值 項目 分值
1 職業(yè)認識 10 職業(yè)認識 5 職業(yè)認識 5
2 心理素質(zhì) 10 心理素質(zhì) 10 心理素質(zhì) 5
3 儀表儀態(tài) 10 儀表儀態(tài) 10 儀表儀態(tài) 5
4 交流溝通 15 言語表達 15 言語表達 15
5 思維品質(zhì) 15 思維品質(zhì) 15 思維品質(zhì) 15
6 了解幼兒 10 教學設計 10 教學設計 10
7 技能技巧 20 教學實施 25 教學實施 35
8 評價與反思 10 教學評價 10 教學評價 10

  學教師資格考試屬于國家考試。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如有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附件3),觸犯刑法的將依法懲處。

  十一、成績查詢

  2016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成績將于6月20日公布,面試成績只公布考生等級成績(合格或不合格),考生自行登錄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http://www.ntce.cn)輸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即可查詢本人2016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成績。

  十二、獲取合格證明

  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成績者(筆試和面試均合格)可獲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根據(jù)教育部考試中心通知要求,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引入“互聯(lián)網(wǎng)+證書管理”模式,不再統(tǒng)一發(fā)放紙質(zhì)考試合格證明,合格考生直接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網(wǎng)站查詢、打印“網(wǎng)頁版”考試合格證明,提供給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部門使用。筆試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為2年。《中小 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

  十三、咨詢

  有關(guān)面試問題,可咨詢省考試局,咨詢電話:65851886;有關(guān)政策問題,可咨詢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咨詢電話:65236870;有關(guān)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問題,可咨詢省教育廳行政審批辦,咨詢電話:65203038。

  為確?忌樌麉⒓用嬖,請注意省考試局網(wǎng)站(http://ea.hainan.gov.cn/)發(fā)布的相關(guān)信息。

  海南省考試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1: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網(wǎng)上支付銀行列表

序號 名稱
1 招商銀行
2 建設銀行
3 工商銀行
4 平安銀行
5 民生銀行
6 興業(yè)銀行
7 農(nóng)業(yè)銀行
8 廣東發(fā)展銀行
9 北京銀行
10 郵政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交通銀行
13 浦發(fā)銀行
14 光大銀行
15 北京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
16 渤海銀行
17 中信銀行
18 中國銀行
19 上海銀行
20 銀聯(lián)支付

  附件2:面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必須按照準考證上的時間參加考試,入場時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考生應在規(guī)定時間進入候考室。截止進入候考室時間15分鐘后,遲到的考生禁止進入候考室,面試成績按缺考處置。

  三、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忌箶y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個人電腦等參加考試。

  四、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

  五、考生在監(jiān)考員點名后應迅速前往面試考場。

  六、備課時,應將本人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監(jiān)考員核驗。

  七、面試結(jié)束后,考生應將試題清單和備課紙上繳面試考官,領取“出場證”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jié)果和分數(shù),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八、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違反考場管理規(guī)定處理。

  九、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guān)處理,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gòu)、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guān)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guān)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guān)進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guān)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gòu)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guān)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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