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試內容、時間和地點
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一)筆試
筆試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公務員局共同組織實施。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
?圃圏c班教育入學考試為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
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以《山西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為準;考生可通過教育部專門網站(zf.chsi.com.cn)查詢教育入學考試大綱。
筆試時間:2016年9月24日至25日
具體時間安排為:
9月24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下午 14:00—16:30 申論
9月25日上午
?茖哟 9:00—11:30 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
本次考試筆試考場全部設置在省城太原,具體考試地點詳見準考證。
筆試結束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將根據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總體情況確定最低合格線。筆試成績可登錄山西人事考試網查詢,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資格復審
在面試資格復審前, 將按規(guī)定組織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資格復審。參加體能測評的人選,依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招錄計劃的4倍確定。招錄機關從體能測評合格人選中按照招錄計劃的2倍,依據筆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確定面試資格復審人選。如體能測評合格人數與計劃錄用數達不到2:1的,按實有人數確定。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資格復審時,2016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須持二代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和招錄機關要求的其它材料;已就業(yè)的還須就業(y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退役士兵以及大學生退役士兵須持二代身份證、退伍證、畢業(yè)證、學位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已就業(yè)的退役士兵同時須持就業(y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進行資格復審。如發(fā)現弄虛作假,取消錄用資格。
資格復審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資格復審開始前,若取得面試資格的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按筆試總成績從體能測試合格人員中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確定面試資格復審人選。資格復審開始后,按資格復審合格的實際人數確定參加面試人選。
(三)面試
面試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組織實施。
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面試結束后,按照職位計劃錄用人數,依據考試總成績(考試總成績=筆試總成績×60%+面試成績×40%)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體檢人選。
如出現參加面試人數小于或等于招錄人數形不成競爭的,面試成績須達到70分以上,方可進入體檢和考察。
考試總成績和面試成績保留兩位小數。若2名以上考生考試總成績相同時,按筆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體檢人選;如筆試總成績仍相同,按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確定;如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仍相同,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確定;如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仍相同,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加試一場面試,考生的成績按面試加試成績排列。
四、體檢和考察
體檢執(zhí)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并應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有關項目和標準。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能力素質、工作態(tài)度、學習及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以及是否需要回避情況。考察期間將繼續(xù)對考生的報考資格條件進行審核。
面試結束后,各環(huán)節(jié)出現的職位空缺,不再遞補。
五、錄用
招錄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考察合格人選中提出擬錄用人選,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定后,在山西人事考試網站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程序報有關院校,由院校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錄用人員在接到錄取通知后,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相關材料報到,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并記入考生誠信檔案。
六、其它
試點班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于半年。錄用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yǎng)院校、定向單位所在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yǎng)協(xié)議書,接受培養(yǎng)。
被錄用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用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guī)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fā)給生活補助費。
對于合格畢業(yè)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xù),按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試點班學生畢業(yè)到定向單位工作服務滿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yè)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yè)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yè)。同時,一次性將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yǎng)費和生活補助費)退還到定向單位所在省級政法管理部門。在校期間主動放棄學業(yè)或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yè)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將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yǎng)費和生活補助費)退還到定向單位所在省級政法管理部門,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本《公告》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教育廳
山西省公務員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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