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資料事件開頭
案例
題目: 為討6萬執(zhí)行款,倒貼7萬冤枉錢!
山西曲沃農民張志祥為了討回6萬多元的執(zhí)行款,幾十次上法院、幾十回求法官,奔波14年,又花了7萬多元冤枉錢。
事情得從1993年說起。張志祥因為一起經濟糾紛,把欠他錢的人告上了翼城區(qū)人民法院,法院責成被告還給張志祥6.18萬元。法官當著原告、被告的面下達了調解書,并依法凍結了被告的6.18萬元?墒,“干打雷不下雨”,調解書成了一紙空文,這6萬多元一直到不了張志祥手里。(資料事件引出開頭)
法院調解之后的那些天,為了依法討回執(zhí)行款,張志祥幾乎每天“泡”在法院,而在審理此案時擔任獨立審判員的告申庭庭長安國廉,往往到了吃飯的時候才見張志祥,于是,他們只有在飯桌上“交流”了,自然是張志祥“埋單”。為請客吃飯,張志祥借了高利貸。萬般無奈,1995年1月11日,張志祥向翼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于當日交納了1500元執(zhí)行費。但法院的人叫張志祥去“抓”被告,時任法院執(zhí)行庭副庭長的楊繼發(fā)還說:“人家同意了,才能給你錢。”接下來,張志祥往來曲沃和翼城44趟,花費近萬元。直到1995年底,張志祥“抓”住被告到了翼城法院,法院的干部眼看不能再推了,才說那6萬多元執(zhí)行款早被人分了。此后幾年,張志祥雖未放棄追討,但沒討到分文。好在新近上任的法院院長王紅云已有明確態(tài)度:“我們將盡快查清案情,為張志祥挽回損失!
老百姓是輕易不打官司的,只有實在沒辦法了才對簿公堂。因為他們擔心,即便官司打贏了,往往也是執(zhí)行難,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怕司法機關里出了“內鬼”、“家賊”,那將難上加難。這種執(zhí)行難,不是難在被告,人家執(zhí)行法院判決;也不是難在原告,人家并未過分要求。張志祥為討6萬執(zhí)行款,花了7萬冤枉錢,就是一個典型。如果不看看張志祥討要執(zhí)行款的艱難、委屈經歷,誰能想到老百姓打官司如此之難!而有的司法干部又如此之黑!
看著關于此案的新聞報道,看著張志祥憤怒、無奈、蒼老的新聞照片,使人感慨萬端。在舊社會,老百姓有個說法 “餓死不出門,屈死不告狀!睘槭裁床桓鏍?因為“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如今是依法治國的新時代,辦案的是人民法院,卻把經法院調解的張志祥應得6萬多元給分了,以什么理由分了?都什么人得了錢?新聞中沒有細說,可這事得有個交待,不能這樣不明不白。
本來,老百姓把人民法院視為最后的希望、最后的防線,是個明鏡高懸、正大光明的地方。通常說,遇到再冤枉事、再憤怒的事也不要訴諸暴力,不要鋌而走險,不要“私了”,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要堅定地相信人民法院。張志祥正是這樣做的,不幸他碰上了翼城法院那樣貪婪、無恥的法官。可以肯定,像張志祥碰上的那種法院、那種法官,是極個別的。但“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湯”,這件事影響惡劣,最后沒個說法是難平民憤的。
老百姓有個說法:“當官不與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痹谶@件事中,還不僅僅是個為民做主或不做主的問題,而是執(zhí)法犯法、以權謀私的問題,是刁難百姓、欺壓百姓的問題,倘若觸犯刑律,是要受法律懲處的,豈能叫他們輕輕松松 “回家賣紅薯”!
2、以資料的主要問題敘述開頭
也就是概括類試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