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下午,蘭州“4·11”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從15日15時開始,“4·11”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應急處置轉入正常狀態(tài)。蘭州市委外宣辦主任王檸在通報時承認,供水項目合資后確實存在監(jiān)管不夠到位的問題,并表示蘭州將盡快開工建設第二水源項目,從根本上解決城市安全供水問題。另外,根據蘭州市的產業(yè)結構,今后出廠自來水檢測指標中增加對苯物質指標的檢測,由威立雅水務集團每月向市民公開通報一次。而在事件發(fā)生之前,供水方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稱,此次超標事件被發(fā)現是一次純屬偶然的檢測,按照正常程序,水質是半年一檢測,3月初檢測結束后,下一次檢測應是半年后的9月份。
也就是說,以前半年一次的苯物質指標檢測將變成今后的常規(guī)檢測。還真應了那個“慣例”:不出事不查,出了事天天查。問題在于:為什么有些部門總是習慣于“亡羊補牢”,而不是“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就蘭州“苯超標”事件而言,如果在事發(fā)之前就制定嚴格的檢測程序,就有嚴格的出廠檢測指標,何至于造成今天這般惡劣影響?又何至于讓全城百姓乃至全國人民在喝水安全這件事上擔憂惶恐?蘭州水污染事件不是偶然事件,是近年來日益增多的環(huán)境污染事件中的一個縮影。但值得警惕的是,與不斷增多的環(huán)境污染案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案件的訴訟卻不見成正比例上升,某些企業(yè)即使“捅了簍子”,也只是象征性地接受行政性罰款,相關部門再出來表個態(tài),事情也就過去了。
正是由于違法成本過低,某些企業(yè)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將安全生產和法律法規(guī)拋在了腦后。而要禁絕此類事件一再發(fā)生,就一定要使出殺手锏:制定嚴格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一旦違法,就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刑事責任、巨額賠償等不一而足。在法律的高壓線下,誰還敢隨便僭越?此次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暴露的諸多問題不僅是蘭州一個城市的問題,也給更多的城市敲響了警鐘。希望有關部門,有關企業(yè),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增強社會責任感,別再讓老百姓發(fā)出“喝干凈的水咋這么難?”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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