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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可以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3月24日至1999年3月24日期間出生)。2017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6年3月24日以后出生)。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一覽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職位表》)為準;
3.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大學?萍耙陨衔幕潭(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yè)資格的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yè)生,可比照大專學歷報考);
6.具有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常住戶籍(2017年3月24日前取得)。以下6類人員報考不受寧夏戶籍限制:
、僭趯幭姆⻊掌跐M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計劃志愿者”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以下簡稱“三項目”人員);
②寧夏各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應屆畢業(yè)生;
、蹍^(qū)外普通高等院校寧夏生源的應、往屆畢業(yè)生;
、芫哂醒芯可鷮W歷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萑〉脟医y(tǒng)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yè)資格證,且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職位的人員;
⑥父母或配偶于2017年3月24日前取得寧夏戶籍的人員(父母含岳父母、公婆,本人與配偶須2017年3月24日前進行婚姻登記)。
7.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賵罂肌熬哂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職位,須曾在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累計滿2年;
②報考面向“三項目”人員定向招考職位的,“三項目”人員必須在寧夏服務期滿2年且考核合格。此類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招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即必須是2012年及以后服務期滿的人員。凡在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中已享受過該政策并被錄(聘)用人員,不再享受此政策;
、蹐罂挤ü僦、檢察業(yè)務人員職位(以職位表為準)的報考者,必須取得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適用地區(qū)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或參加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相應的合格分數線;
、軋罂脊病⒎ㄔ、司法系統(tǒng)(以下簡稱“政法系統(tǒng)”)警察職位的,須體能測評或心理素質測試合格(具體見《職位表》備注欄)。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4.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或因自愿放棄,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員;
5.新錄用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6.現役軍人;
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yè)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定向培養(yǎng)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報考;
8.全區(qū)統(tǒng)一招錄的服務期未滿的基層政法干警定向培養(yǎng)人員或正在定向培養(yǎng)學習的人員;
9.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3〕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實施辦法》(寧組發(fā)〔2015〕44號)規(guī)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的情形之一的;
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本款第3、4、5、8、9項所涉及時間截止日期為2017年3月24日。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應屆畢業(yè)生提供職位要求的學歷及學位證書時間、“退役大學生士兵”退伍證簽發(fā)時間等的截止日期為2017年7月31日;“三項目”人員服務期滿時間截止日期為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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