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fā)布的《安徽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得知,2016年安徽公務員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與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3月3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5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等系統(tǒng)的司法警察,下同)職位的年齡要求按人社部發(fā)〔2011〕115號文件精神執(zhí)行。其中,25周歲以下指199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30周歲以下指1985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七)具備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的,須是經(jīng)我省統(tǒng)一組織選拔、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nóng)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及中央和外省組織選拔、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安徽籍“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報考人員須具備在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工作的經(jīng)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xiàn)役經(jīng)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基層工作經(jīng)歷起始時間按人社廳發(fā)〔2010〕59號文計算,截止時間為2016年7月。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4)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已離職(含辭職、取消錄用等),截至報名時,在機關工作和離職年限累計未滿5年的人員;
(5)截至報名時,錄用未滿2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未滿協(xié)議服務期的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生、艱苦邊遠鄉(xiāng)鎮(zhèn)面向本市戶籍人員招錄的公務員;
(6)現(xiàn)役軍人;
(7)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yè)生;
(8)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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