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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業(yè)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詳談交通肇事罪

來源:考試吧 2019-8-9 9:12:19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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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不少交通肇事類型的案件引起了網友的廣泛熱議。在人們熱情討論的各色評論中也會發(fā)現(xiàn)不少人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對于事業(yè)單位備考的小伙伴們來說也千萬不要忽視掉這個在刑法分則中會比較容易測查到的罪名,今天就圍繞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詳細給大家介紹一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接下來我們就從四要件的角度來講解。

  一、犯罪主體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司機交通肇事后,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3、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4、在偷開汽車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二、客體

  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交通運輸安全。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三、客觀方面

  需要表現(xiàn)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主觀方面

  在交通肇事罪中由于行為人往往呈現(xiàn)的是反對結果出現(xiàn)的心理,所以通常為過失。當然這種過失心理是指對危害結果的心態(tài),而不是指行為人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心態(tài)。

  五、認定交通肇事罪需要關注的其他問題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明確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須具備如下要件:

  1、交通事故的當場被害人未死;

  2、在主觀上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并不是為了報警、救助被害人;

  3、在客觀方面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即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有過失。

  另外,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最為嚴重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認為,要求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體分析

  1、交通肇事當場致人死亡,且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已經死亡,即使轉移尸體,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節(jié)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構成。

  2、交通肇事當場致人死亡,但行為人誤以為其沒有死亡,將尸體轉移并予以遺棄,因主觀認識錯誤而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3、交通肇事當場沒有死亡,無論行為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的,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交通肇事當場沒有死亡,但行為人誤以為已經死亡,將被害人轉移并予以遺棄,最終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將后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5、交通肇事當場沒有死亡,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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