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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業(yè)單位法律知識:國家賠償考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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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家賠償的概念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依法向國家請求的賠償。

  二、國家賠償的分類

  國家賠償的分類主要依據是賠償義務機關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一)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行為造成公民人身權以及財產權受到侵害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司法賠償

  司法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中所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所承擔的責任。

  三、國家賠償的承擔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除此以外還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一)侵權人身權的賠償方式

  侵害公民的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1.人身自由賠償金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生命健康賠償金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其中,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二)侵權財產權的賠償方式

  對于財產權造成損害的,一般僅賠償直接損失。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對于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

  3.應當返還的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5.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6. 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賠償程序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

  五、行政賠償

  (一)賠償范圍

  1.予以賠償情形

  (1)侵害人身權

  a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b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d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害財產權

  a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b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c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d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不予賠償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賠償當事人

  1.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  

2018事業(yè)單位法律知識:國家賠償考點總結

  特殊情況:

  (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2)經過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3)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刑事賠償

  (一)賠償范圍

  1.予以賠償情形

  (1)侵犯人身權

  a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b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c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d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財產權

  a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b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2.不予賠償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即由于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a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 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 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b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c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d《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6)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賠償義務機關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018事業(yè)單位法律知識:國家賠償考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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