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和優(yōu)化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官隊伍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規(guī)定,決定面向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公開遴選部分檢察官任職人選,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遴選職位、人數
此次面向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公開遴選檢察官任職人選10名,其中:
(一)刑事檢察業(yè)務類5名;
(二)職務犯罪偵查類3名;
(三)法律理論與政策研究類2名。
二、資格條件
報考者除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學歷學位條件
一般應當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
省級以上檢察業(yè)務專家、優(yōu)秀公訴人、優(yōu)秀偵查員以及省級以上其他業(yè)務能手且符合其他條件者,可放寬至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二)專業(yè)條件
報考刑事檢察業(yè)務類職位的,學習專業(yè)或研究方向應當是刑事訴訟法學或刑法學;報考職務犯罪偵查類職位的,學習專業(yè)或研究方向應當是偵查學、刑法學或刑事訴訟法學;報考法律理論與政策研究類職位的,學習專業(yè)或研究方向應當是刑法學(含刑事訴訟法學、偵查學)、民商法學(含經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或行政法學。
省級以上檢察業(yè)務專家、優(yōu)秀公訴人、優(yōu)秀偵查員以及省級以上其他業(yè)務能手且符合其他條件者,可以法學或法律碩士專業(yè)報考上述3類職位。
(三)資歷條件
1.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同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應當從事所報考職位相同工作3年以上。其中,報考法律理論與政策研究類職位的,應當在國家級公開發(fā)行的期刊上發(fā)表過法學類學術論文或出版過個人專著。
3.具有檢察官職務。
4.現任正科級職務,或任副科級職務2年零6個月以上。
(四)年齡條件
一般不超過35周歲(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博士學位獲得者或省級以上檢察業(yè)務專家、優(yōu)秀公訴人、優(yōu)秀偵查員以及省級以上其他業(yè)務能手且符合其他條件者,可放寬至38周歲(1975年1月1日后出生)。
(五)身體條件
身體健康,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相關規(guī)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本次遴選: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4.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
6.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擔任檢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三、遴選程序
(一)報名與資格審查
2012年12月13日8時至2012年12月24日17時,報考者請登錄最高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站(htt://www.spp.gov.cn)招錄招聘專欄,通過公開遴選檢察官任職人選網上報名系統(tǒng)進行報名。網上報名后,報考者本人打印《報名表》,經所在檢察院人事部門審核確認并報院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于2012年12月24日18時前傳真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報考者每人限報1個職位。報考者提供的信息和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fā)現即取消遴選資格;已經試用、任命職務的,取消試用、撤銷任命。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依據職位報名資格條件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筆試。遴選職位與報考人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8,如低于上述比例時,經研究可適當調低比例并進行公告,但最低不低于1:5。如出現低于最低比例的,可相應取消遴選職位。
2012年12月26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站公布各職位報考情況和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名單。
(二)考試
考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組織,分筆試和面試。筆試和面試成績在綜合成績中各占40%和60%?荚嚱Y束后,考生可以查詢本人的成績。
1.筆試
2013年1月上旬,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站發(fā)布筆試公告,組織筆試。筆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以公告為準。
2.面試
2013年2月下旬,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站發(fā)布面試公告,組織面試。根據各職位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職位遴選人數與參加面試人數1:5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如低于上述比例,經研究可適當調低比例并進行公告,但最低不低于1:3。如出現低于最低比例的,可相應取消遴選職位。
面試時,考生應當攜帶經所在檢察院主要領導簽批的《報名表》原件和面試公告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體檢
根據筆試、面試綜合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遴選職位與人數1:1.5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體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組織,于2013年3月在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醫(yī)院進行。
(四)考察
考察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組織,于2013年3月開始進行,重點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情況。
體檢不合格或考察中發(fā)現有影響遴選情形的,取消遴選資格。同一職位全部體檢、考察對象都不合格的,取消該遴選職位。
(五)確定遴選對象
2013年6月,根據考試、體檢和考察情況,擇優(yōu)確定遴選對象。
(六)公示
2013年6月,對確定的遴選對象,在本人所在單位公示7天。
(七)試用
公示后未發(fā)現影響遴選情形的,2013年7月開始試用,試用期為6個月。
(八)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xù)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正式辦理調動和任職等手續(xù)。
現任正科級職務的,任主任科員,任職時間連續(xù)計算;現任副科級職務的,晉升為主任科員。同時,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任命檢察官職務。
四、相關問題的說明
(一)“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鄉(xiāng)黨政機關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及其他擔負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或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干部在地(市)以下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二)“工作經歷”和“任職經歷”計算截止日期均為2013年7月。
(三)條件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或本級。
五、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負責解釋。
(二)咨詢電話:010-65209447、65209535
(三)傳真電話:010-65288520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