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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容導航】

  稅收立法與我國稅法體系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稅法總論

  【知識點】稅收立法

  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原則

  稅收立法是指有權的機關依據(jù)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活動。

  【特別提示】稅收立法不僅僅包括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補充,也包括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廢止。

  稅收立法應遵循以下原則(了解):

  1.從實際出發(fā)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的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二、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關于稅收立法權劃分的三個要點:

  (1)立法權可以授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zhí)行權給予另一級——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屬于這種模式。

  (2)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及全國統(tǒng)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3)地區(qū)性地方稅收的立法權應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jīng)省級立法機關授權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

  三、稅收立法機關

  狹義的稅法與廣義的稅法。

  本教材口徑是廣義的稅法:各有權機關根據(jù)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一)我國制定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機關不同,其法律級次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guī)定或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guī)。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guī)。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guī)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guī)章。

  【解釋】具體歸納解釋如下表:

法律法規(guī)分類 立法機關 說明
稅收法律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除《憲法》外,在稅法體系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企業(yè)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環(huán)境保護稅法》、《煙葉稅法》、《船舶噸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耕地占用稅法》、《車輛購置稅法》
授權立法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guī)定或條例 屬于準法律。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zhì)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為待條件成熟上升為法律做好準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稅收法規(guī)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guī) 在中國法律形式中處于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規(guī)章的地位,在全國普遍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guī) 目前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qū)
稅收規(guī)章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guī)章 有權制定稅收部門規(guī)章的稅務主管機關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該級次規(guī)章不得與憲法、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guī)章 在稅收法律、法規(guī)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例如:城建稅、房產(chǎn)稅等地方性稅種的實施細則等

  【解釋1】在現(xiàn)行稅法中,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發(fā)布實施的有: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環(huán)境保護稅、煙葉稅、船舶噸稅、車輛購置稅和耕地占用稅;除此之外其他各稅種都是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授權。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不止一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近些年,我國稅收立法的進程加快: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表決通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表決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車輛購置稅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4)《耕地占用稅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都屬于稅收法律,法律級次相同。但考試還是要注意區(qū)分二者立法的具體情況:

立法機構 稅收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四、稅收立法程序

  稅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個階段:

  (1)提議階段;

  (2)審議階段;

  (3)通過和公布階段。

  五、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

  稅法體系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簡稱“稅制”)。

  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構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及復合型稅制。

  (一)稅法體系中各稅法的分類——3+1種分類:

  稅法體系中各稅法按基本內(nèi)容和效力、職能作用、征收對象、權限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

  【解釋】我國稅法的分類見下表:

分類依據(jù) 具體種類 分類說明 類別包含內(nèi)容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nèi)容和效力的不同 稅收基本法 屬于稅法體系中的母法 我國目前沒有統(tǒng)一制定
稅收普通法 對稅收基本法規(guī)定的事項分別立法實施的法律 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 稅收實體法 確定稅種立法 如個人所得稅法、企業(yè)所得稅法
稅收程序法 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 如稅收征收管理法
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 國內(nèi)稅法 國家的內(nèi)部稅收制度
國際稅法 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 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xié)定、條約、國際慣例等

  上述對于稅法的分類不具有法定性。

  還有一種分類:間接稅與直接稅。

  【提示】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

  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共同構成了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

  1.教材(2019年版)將稅收實體法體系按照征收對象的不同分為5類

具體種類 類別包含內(nèi)容
商品(貨物)和勞務稅類 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資源稅及環(huán)境保護稅類 資源稅、環(huán)境保護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所得稅類 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特定目的稅類 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船舶噸稅
財產(chǎn)、行為稅類 房產(chǎn)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2.稅收程序法體系

  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收征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guī)定的。

  (1)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fā)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實體稅法中的征管規(guī)定執(zhí)行。

  (2)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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