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
第一節(jié)車輛購置稅法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各類性質的)單位和個人。
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包括: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自產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及以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為。
【提示】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是從各種渠道取得并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二)征稅對象與征稅范圍
以列舉的車輛為征稅對象,未列舉的車輛不納稅。其征稅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車購稅的征收范圍由國務院決定。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與計稅依據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tǒng)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價外征收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稅車輛的價格即計稅價格就成為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基本規(guī)定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不含稅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相關鏈接】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與進口方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大卡車、大客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3.其他自用應稅車輛
按購置該型號車輛的價格確認;不能或不能準確提供車輛價格的,則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相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二)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最低計稅價格是由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全國市場的平均銷售價格制定。
根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不同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對以下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如下:
特殊情形的應稅車輛 |
計稅依據 |
底盤發(fā)生更換的車輛 |
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新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提示】此政策只適用于已交過車購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已稅車輛底盤發(fā)生更換的情況 |
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guī)定使用年限)]×100% 【提示】(1)其中規(guī)定使用年限,國產車輛按10年計算;進口車輛按15年計算;(2)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
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 |
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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