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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沖刺串講(16)

考試吧整理了“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沖刺串講”,幫助考生梳理知識點,備戰(zhàn)2010注冊會計師考試。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考情預測

年 份

單項選擇題

多項選擇題

計算題

綜合題

合 計

2009年

1分

1分

  ■內(nèi)容精講

  一、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2.沒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4.收繳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nèi)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

  聽證范圍:是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qū)Ψㄈ嘶蚱渌M織做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稅務機關對當事人做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二、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必經(jīng)復議

選擇復議

  第(一)項: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

其他

  第(六)項第1、2、3: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一級管轄制

  1.對各級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三)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qū)別,具體體現(xiàn)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fā)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征納問題發(fā)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jīng)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3.不適用調(diào)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復議前置——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jīng)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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