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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知識點第二十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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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業(yè)務執(zhí)行

  1.指導、監(jiān)督與復核

  項目合伙人負責組織對業(yè)務執(zhí)行實施指導(事前)、監(jiān)督(事中)與復核(事后)。

  2.咨詢

  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yè)道德及其他事項,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在適當情況下向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其他專業(yè)人士咨詢,并適當記錄和執(zhí)行咨詢形成的結論。

  如果項目組認為在業(yè)務執(zhí)行中遇到的在技術、職業(yè)道德及其他等方面的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不重大,或在項目組內部通過咨詢和研討等方式能夠得到解決,可以不向其他專業(yè)人士咨詢。

  3.意見分歧

  只有項目組內部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合伙人才能出具報告。

  4.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復核對象:所有上市實體財務報表的審計;

  復核人員:會計師事務所挑選(不由項目合伙人挑選)“不參與”該業(yè)務的人員;

  復核時間:在“出具報告前”;

  復核內容:對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做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復核責任: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并不減輕項目合伙人的責任。

  結果處理:如果項目合伙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建議,并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合伙人不應當出具報告。

  工作底稿的記錄:

  (1)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在審計報告日之前已完成;

  (2)會計師事務所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均已實施;

  (3)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審計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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