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宋曉敏
看了本文的網(wǎng)友還看了學歷|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語| 四六級 職稱英語 商務英語 公共英語 資格| 公務員 報關員 銀行 證券 司法 導游 教師 計算機| 等考 軟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價師 監(jiān)理師 咨詢師 安全師 結構師 估價師 造價員 會計| 會計證 會計職稱 注會 經(jīng)濟師 稅務師 醫(yī)學| 衛(wèi)生資格 醫(yī)師 藥師 [更多]
(八)關于減責事由的規(guī)定
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九)關于無效的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
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nèi)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
(十)關于賠償順位和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
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財產(chǎn)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shù)額范圍內(nèi)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重點理解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條件,存在不實報告、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利害關系人遭受了損失、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相關推薦: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的學習方法和技巧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nèi)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