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定義和方式】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jīng)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
【提示】
(1)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債務人未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也無論是否債權人作出讓步,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條款重新達成了協(xié)議,就符合債務重組的定義。
(2)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范的債權和債務,不包括合同資產(chǎn)、合同負債、預計負債,但包括租賃應收款和租賃應付款。
(3)不適用債務重組準則的交易事項:①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分別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②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yè)合并的,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③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上述(一)和(二)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四)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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