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
投資企業(yè)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對其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因部分處置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于失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改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規(guī)定對剩余股權進行會計處理。即,對剩余股權在改按公允價值計量時,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原權益法核算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確認的所有者權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1.處置部分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
2.將原權益法核算時確認的全部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或留存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可轉損益部分)
盈余公積(不可轉損益部分)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不可轉損益部分)
或作相反分錄。
3.原權益法核算時確認的全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轉入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或作相反分錄。
4.剩余股權投資轉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剩余投資轉換日公允價值)
貸:長期股權投資(剩余投資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差額,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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