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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概述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七章金融資產
【知識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概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概述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劃分為此類的金融資產應當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因此,企業(yè)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有報價的債券、股票、基金等,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提示】對于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無法歸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其可能的分類,只有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資產,一般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初始計量 | 債券投資 | 按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計量(其中,交易費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核算) |
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含的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 | ||
股票投資 | 按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計量,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股利 | |
后續(xù)計量 | 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考慮減值因素),持有期間產生的應收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 | |
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 |
處置 | 處置時,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 |
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
【提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的減值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則其形成的匯兌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則其形成的匯兌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一)企業(yè)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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