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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六章投資性房地產
【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將某個項目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首先應當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其次要同時滿足投資性房地產的兩個確認條件:
(1)與該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
(2)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確認時點:租賃開始日;停止自用、準備增值后轉讓日期;
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董事會作出書面決議日。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對于企業(yè)外購的房地產,只有在購入房地產的同時開始對外出租(自租賃期開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資本增值,才能稱之為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企業(yè)購入房地產,自用一段時間之后再改為出租或用于資本增值的,應當先將外購的房地產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自租賃期開始日或用于資本增值之日開始,才能從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其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發(fā)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土地開發(fā)費、建筑成本、安裝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支付的其他費用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建造過程中發(fā)生的非正常性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建造成本。
(三)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參見“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和處置”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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