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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會計》最新考點講解:第四章(4)

來源:考試吧 2015-07-31 15:03:47 要考試,上考試吧! 注冊會計師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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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長期股權投資及合營安排

第四節(jié) 合營安排

  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

  【內(nèi)容導航】:

  (一)合營安排

  (二)共同控制及判斷原則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四章長期股權投資和合營安排第四節(jié)合營安排的內(nèi)容。

  【知識點】:概念及合營安排的認定

  (一)合營安排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二)共同控制及判斷原則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jīng)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1)集體控制。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2)相關活動的決策。主體應當在確定是由參與方組合集體控制該安排,而不是某一參與方單獨控制該安排后,再判斷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是否共同控制該安排。當且僅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3)爭議解決機制

  相關約定條款的存在一般不會妨礙某項安排成為合營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關活動的重大決策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其中一方具備“一票通過權”或者潛在表決權等特殊權力,則需要仔細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權力的一方實質(zhì)上具備控制權,不構成合營安排。

  (4)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項安排的不同活動可能分別由不同的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主導

  (6)綜合評估多項相關協(xié)議

  有時,一項安排的各參與方之間可能存在多項相關協(xié)議。在單獨考慮一份協(xié)議時,某參與方可能對合營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綜合考慮該安排的目的和設計的所有情況時,該參與方實際上不一定對該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需要綜合考慮該多項相關協(xié)議。

  2.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合營安排的分類

  【內(nèi)容導航】:

  (一)單獨主體

  (二)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三)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四章長期股權投資和合營安排第四節(jié)合營安排的內(nèi)容。

  【知識點】:合營安排的分類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jīng)營和合營企業(yè)。共同經(jīng)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chǎn)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合營企業(yè),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chǎn)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一)單獨主體

  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單獨主體并不一定要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具有法律所認可的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確認某主體是否屬于單獨主體必須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二)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jīng)營。

  (三)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jīng)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yè)。

共同經(jīng)營和合營企業(yè)對比表

對比項目

共同經(jīng)營

合營企業(yè)

合營安排

的條款

參與方對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chǎn)

享有權利并對相關負債承擔義務

參與方對與合營安排有關的凈資產(chǎn)享有權利,即單獨主體(而不是參與方),享有與安排相關資產(chǎn)的權利,并承擔與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

對資產(chǎn)的權利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chǎn)的全部利益(例如,權利、權屬或所有權等)

資產(chǎn)屬于合營安排,參與方并不對資產(chǎn)享有權利

對負債的義務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合營安排的成本、費用、債務及義務。第三方對該安排提出的索賠要求,參與方作為義務人承擔索賠責任

合營安排對自身的債務或義務承擔責任。參與方僅以其各自對該安排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該安排承擔相應的義務。合營安排的債權方無權就該安排的債務對參與方進行追索

收入、費用及損益

合營安排建立了各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 (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產(chǎn)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費用的機制。某些情況下,參與方按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chǎn)生的凈損益不會必然使其被分類為合營企業(yè),仍應當分析參與方對該安排相關資產(chǎn)的權利以及對該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

各參與方按照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chǎn)生的凈損益

擔保

參與方為合營安排提供擔保(或提供擔保的承諾)的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一項安排被分類為共同經(jīng)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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