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8年12月31日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1027.75×4%= 41.11(萬元),應收利息=1000×5%=50(萬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整”=50-41.11=8.89(萬元)。
注:在計算2008年年初攤余成本時,不應考慮2007年12月31日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
借:應收利息 50
貸:投資收益 41.11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整 8.89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期末調整前的賬面價值=1020-8.89=1011.11(萬元),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應確認公允價值變動=1011.11-1000=11.11(萬元)。
借:資產(chǎn)減值損失 18.86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11.11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75
(7)2009年1月5日
借:銀行存款 50
貸:應收利息 50
(8)2009年1月20日
借:銀行存款 995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18.86(7.75+11.11)
投資收益 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 1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整 18.86(36.3-8.55-8.89)。
【例題14】甲公司為上市公司,該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在對其20×9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內審時,對以下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提出疑問:
(1)甲公司于20×9年12月10日購入丙公司股票1000萬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每股購入價為5元,另支付相關費用15萬元。20×9年12月31日,該股票收盤價為6元。甲公司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成本 5015
貸:銀行存款 5015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985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985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