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運輸合同
1、客運合同
(1)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旅客可以自行決定解除客運合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xù)。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3)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4)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5)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
2、貨運合同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5)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支付運輸費用,否則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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