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基本理論
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2)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chǎn)生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則應負其他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二、違約形態(tài)
(一)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qū)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二)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
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此外,履行在質量、數(shù)量等方面不符合約定的,稱為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履行在時間上遲延的,稱為遲延履行。
(三)債權人遲延
債權人遲延又稱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給付未受領或者未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事實。債權人陷入遲延的,產(chǎn)生對債權人不利的后果。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2、補救措施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1)繼續(xù)履行、補救措施與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損失界定規(guī)則
、倏深A見規(guī)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诜罁p規(guī)則: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圻^錯相抵規(guī)則: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4、違約金
(1)違約金與損失賠償
、偌s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诩s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補充】過高的界定: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為標準。
(2)違約金與繼續(xù)履行: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債務。
(3)違約金與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并用。
四、免責事由
【注意】合同法規(guī)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
(3)社會異,F(xiàn)象。如罷工、騷亂等。
2、免責例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義務
(1)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
(2)取得有關不可抗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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