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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會cpa經(jīng)濟法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來源:考試吧 2020-4-20 10:47:33 要考試,上考試吧! 注冊會計師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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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冊會計師《各科目》知識點匯總

  【內(nèi)容導航】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jù)《物權法》第5條的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nèi)容,由法律規(guī)定。

  【解釋1】(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chuàng)設物權,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nèi)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nèi)容,該行為無效。

  【解釋2】《物權法》第5條所稱“法律”,不限于《物權法》,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與地方性法規(guī),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解釋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現(xiàn)了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qū)別。物權法定原則旨在限制當事人的物權創(chuàng)設自由,原因在于,物權具有絕對效力,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設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債權則不同,其效力僅及于當事人自己,故不僅債權內(nèi)容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債權類型也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

  3.物權公示原則

  動產(chǎn)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chǎn)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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