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訂立
【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解釋】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1)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未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善诖娴膿p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一方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可成立締約過失責任
B.締約過失責任僅在合同成立時適用
C.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損失
D.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額通常大于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1)選項B: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形;(2)選項CD: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損失要大于或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注會萬題庫下載|微信搜“萬題庫注冊會計師考試”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