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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留置權
【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1)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債權人談不上留置權。
(2)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相關鏈接】預習例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例題·單選題】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權的是( )。
A.甲為乙修理汽車,乙拒付修理費,待乙前來提車時,甲將該汽車扣留
B.甲為了迫使丙償還欠款,強行將丙的一輛汽車拉走
C.甲為丁有償保管某物,保管期滿,丁取走保管物卻未付保管費。于是,甲謊稱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誤,要求丁送回調換。待丁送回該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費
D.甲為了確保對戊的一項未到期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還
【答案】A
【解析】(1)選項BC:不屬于“合法占有”的動產;(2)選項D:債權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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