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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抵押權
【知識點】物權重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不動產
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動產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诘盅簷嘁训怯浀南扔谖吹怯浀氖軆;
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釋】抵押權均未登記的,無論是設立在先的抵押權,還是先到期的債權,均不得主張優(yōu)先權,必須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但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例題·單選題】黃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銀行借款100萬元,乙銀行借款300萬元,丙銀行借款500萬元,并依次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丙銀行與甲銀行商定交換各自抵押權的順位,并辦理了變更登記,但乙銀行并不知情。因黃河公司無力償還三家銀行的到期債務,銀行拍賣其房屋,僅得價款600萬元。根據(jù)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關于三家銀行對該價款的分配,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200萬元
B.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100萬元、丙銀行500萬元
C.甲銀行得不到清償、乙銀行3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D.甲銀行100萬元、乙銀行200萬元、丙銀行300萬元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變更抵押權的順序,乙銀行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可以得到清償?shù)臄?shù)額為300萬元;(2)甲銀行和丙銀行交換抵押權的順位時,未經乙銀行的書面同意,不得對乙銀行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乙銀行可以得到清償?shù)臄?shù)額仍為300萬元,剩下的300萬元給丙銀行(丙銀行通過交換,其抵押權的順位已經優(yōu)先于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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