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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再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2.基于法律規(guī)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這些“法律文書”具有直接改變原有物權關系、不必由當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此,如果判決內(nèi)容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讓物權發(fā)生變動的,是當事人的履行行為而非判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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