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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第8章(4)

  (三)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人的權利

  (1)抵押物的占有權。抵押設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抵押人有權繼續(xù)占有抵押物,并有權取得抵押物的孳息。因此,原則上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權。抵押權設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歸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這里需要注意抵押權與出租之間的關系:第一,如果抵押權設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第二,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3)抵押物的處分權。抵押設定以后,抵押人并不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轉讓給他人,但抵押人處分財產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設定多項抵押的權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設定多個抵押權。

  2.抵押權人的權利

  (1)保全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受到抵押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如果因抵押人的行為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2)放棄抵押權或者變更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3)優(yōu)先受償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不足清償債權的,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債務人按普通債權清償。

  (四)抵押權的實現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清償順序如下:(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抵押物不足清償的債權由債務人清償。

  1.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guī)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xù)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特別提示】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不能產生對抗效果)

  (5)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2.與其他物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1)抵押權與質權并存。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

  (2)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3)抵押權與其他權利并存。如果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并存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五)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權人的債權在下列情況下確定:(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6)法律規(guī)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

  (六)浮動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動產的浮動抵押只能由特定的主體設立,即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其抵押客體是動產,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包括不動產。浮動抵押的設立以合同的生效為條件,不以登記為要件。但是不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動產浮動抵押情況下,抵押財產在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在動產浮動抵押“結晶”之前,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現有以及將有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產品、半成品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抵押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與乙銀行協(xié)商一致時,抵押權設立

  B.甲公司與乙銀行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時,抵押權設立

  C.該抵押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如第三人乙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則抵押權不得對抗該第三人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擔保法律制度。甲公司與乙銀行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時,抵押權才設立。所以選項A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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