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責任 |
獨立性 |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注意: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蛘哒f,經濟法責任在整個責任體系中,應當有其獨立的地位。 | |||||
特殊性 |
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
是指經濟法主體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 |
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經濟法責任。 | ||||
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guī)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因而不屬于經濟法責任。 | |||||||
注意:私自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 以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
經濟法主體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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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
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引導人們的“趨利避害”的行為來實現其調整目標,經濟性責任能夠在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并確保經濟法的實效。 | ||||||
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
根據責任的性質,經濟法責任分為 |
經濟性責任(如損害賠償),或稱為財稅性責任。 | |||||
非經濟法責任(如賠禮道歉)或稱為非財產性責任。 | |||||||
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經濟法責任分為 |
賠償性責任 | ||||||
懲罰性責任 | |||||||
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
1. 在宏觀調控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在現行制度中不可訴,要追究責任比較困難。 注意: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論。 2. 對企業(yè)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調控主體予以關閉不具有可行性。 3. 對企業(yè)予以罰款,受到懲罰的是企業(yè)。對調控主全權予以罰款,由全體納稅人買單,調控主體主要承擔政治性責任。 | ||||||
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
賠償性責任 |
1.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由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來承擔的,但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不是狹義上的行政賠償或者司法賠償,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賠償。 2. 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是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F行的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即受償主體往往不能得到等額或足額補償)。而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注意: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 |||||
懲罰性責任 |
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列入“黑名單”)、資格減免(如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懲罰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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