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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各章節(jié)內容梳理

201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各章節(jié)內容梳理。

  第一章:經濟法

  1、經濟法的形式:國際條約或協定

  注意: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

  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

  注意: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判決、裁定的區(qū)別

  注意:在整個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對各種問題均以裁定方式解決。除“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

  第二章:物權法:

  1、主物與從物

  注意: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1: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注意2: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但“流質條款”的無效不影響質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有關規(guī)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5、物權重合時的清償順序:如果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并存時,《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

  注意:《合同法》第286條(第9章的“建設工程合同”):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1、轉讓價格(2007年新增)

  注意:備案制: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和合伙企業(yè)法

  1、個人獨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性質。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在企業(yè)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賠償責任的優(yōu)先執(zhí)行:反《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1:合伙企業(yè)違反《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3: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合伙企業(yè)的事務執(zhí)行

  注意1: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yōu)槠胀ê匣锶,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業(yè)與第三人的關系

  注意1: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yè)財產的,合伙企業(yè)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公司法

  1、變更登記(2)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注意: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A、出資期限 “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注意: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付。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B、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注意: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jiān)事,不設立監(jiān)事會。

  注意: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公司不設董事會的,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與《公司法》不同的規(guī)定。

  注意:“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時”的順序:(1)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2)公司章程未約定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3)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損益分配順序:(1)全體股東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2)未約定的,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合伙企業(yè)的損益分配順序:(1)合伙企業(yè)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4、發(fā)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者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5、股東大會的決議(重點)

  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6、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注意:合營企業(yè)、合作企業(yè)的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監(jiān)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7、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guī)定

  注意: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8、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A、通知債權人

  注意: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B、債權、債務的承擔

  注意: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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