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1)有償法律行為,是指取得權利時必須支付的對價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承攬等。
(2)無償法律行為,是指取得權利時沒有支付對價。典型的無償法律行為包括贈與、無償?shù)谋9芎贤?/P>
解釋:區(qū)分意義:
(1)確定行為的性質,法律規(guī)定某些民事行為必須是有償?shù)幕虮仨毷菬o償?shù)。如買賣是有償?shù)模浥c是無償?shù),對此當事人不能自己約定。
(2)認定行為效力。有償法律行為顯失公平的時候,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而無償法律行為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3)確定行為人的責任。一般認為有償法律行為的責任重于無償法律行為。典型的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
(4)主張撤銷權。根據(jù)《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三種:免除、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中免除、無償轉讓不需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時,《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必須是受讓人知道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5)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一樣。一般來說,如果是有償?shù)拿袷滦袨椋敲措p方當事人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如果是無償?shù)姆尚袨椋瑒t對于獲得利益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是指不但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采取一個特定的方式,才能夠進行的行為。典型的是票據(jù)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如:借貸合同是主合同法律行為,而擔保合同就是從合同法律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法律行為成立包括三個要素: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為生效的實質要件:(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提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2)當事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為、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
2、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件
《民法通則》第56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提示:對于書面形式還要注意:(1)除了一般意義上的書面形式以外,數(shù)據(jù)電文、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書面形式。
解釋:除了口頭和書面以外還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積極的作為,但沒有一個具體的意思表示來實現(xiàn)法律行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為方式做出的承諾,如:超市購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極的、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消極的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要產(chǎn)生法律效力必須是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例如:《合同法》47、48條規(guī)定: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中,相對人可以催告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到期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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