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hinana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語| 四六級 職稱英語 商務英語 公共英語 資格| 公務員 報關員 銀行 證券 司法 導游 教師 計算機| 等考 軟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價師 監(jiān)理師 咨詢師 安全師 結構師 估價師 造價員 會計| 會計證 會計職稱 注會 經濟師 稅務師 醫(yī)學| 衛(wèi)生資格 醫(yī)師 藥師 [更多]
歡迎進入:2010注冊會計師課程免費試聽 更多信息請訪問:考試吧注冊會計師論壇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有三方當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由于“行紀、”“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因此不屬于代理。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屬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由于“傳遞信息”、“居問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屬于代理。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不對被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可以代理的行為 ;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2、不能代理的行為
(1)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行為性質必須有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予女);
相關推薦:2009注會新制度《經濟法》試卷點評 整體難度增大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