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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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可以為人們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并以物質形態(tài)表現出來的物體。
2、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
3、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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