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例題分析】
(1)專門開采的天然氣45000千立方米,開采原煤450萬噸,采煤過程中生產(chǎn)天然氣2800千立方米。
(2)銷售原煤28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2400萬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萬噸,對外銷售9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840萬元。
(4)企業(yè)職工食堂和供熱等用原煤2500噸。
(5)銷售天然氣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過程中生產(chǎn)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稅銷售額6660萬元。
(6)購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支付貨款7000萬元、增值稅稅額1190萬元。支付購原材料運輸費200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fā)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驗收入庫。
(7)購進采煤機械設(shè)備10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每臺設(shè)備支付貨款25萬元、增值稅4.25萬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提示:資源稅單位稅額,原煤3元/噸,天然氣8元/千立方米;洗煤與原煤的選礦比為60%)
要求:
(1)計算該聯(lián)合企業(yè)2004年12月應(yīng)繳納的資源稅。
(2)計算該聯(lián)合企業(yè)2004年12月應(yīng)繳納的增值稅。
參考答案
(1) 資源稅:
①外銷原煤應(yīng)納資源稅 =280×3=840( 萬元 )
②外銷洗煤應(yīng)納資源稅 =90÷60%×3=450( 萬元 )
③食堂用煤應(yīng)納資源稅 =0.25×3=0.75( 萬元 )
④外銷天然氣應(yīng)納資源稅 =(3.7–0.2)×8=28( 萬元 )
應(yīng)繳納資源稅合計 =840+450+0.75+28=1318.75( 萬元 )
(2) 增值稅:
①銷售原煤銷項稅額 =22400×13%=2912( 萬元 )
②銷售洗煤銷項稅額 =15840×13%=2059.2( 萬元 )
③自用原煤銷項稅額 =(22400÷280×0.25)×13%=2.6 ( 萬元 )
④銷售天然氣銷項稅額 =6660×13%=865.8( 萬元 )
銷項稅額合計 =2912+2059.2+2.6+865.8=5839.6( 萬元 )
⑤進項稅額=1190+200×7%=1204( 萬元 )
⑥應(yīng)繳納增值稅 =5839.6-1204=4635.6(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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