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本小題18分。)
福明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李某根據(jù)公司2017年度業(yè)績情況,向董事會秘書趙某提出在當期實施股票“高送轉”的利潤分配動議。趙某起草了《高送轉預期利潤分配預案》等文件提交董事會審議,但由于董事會對具體實施方案存在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決議,該方案未予披露。
孫某為趙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孫某在一次商業(yè)宴會上向趙某打聽福明公司2017年度業(yè)績和利潤分配情況。趙某告知孫某“業(yè)績不錯,可能會做‘高送轉’,但董事會還沒通過,具體還不好說”。得此答復后,孫某于2018年2月2日買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趙某根據(jù)董事會意見修改了利潤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了修改后的利潤分配方案。根據(jù)該方案,以盈余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并派發(fā)2元紅利。3月1日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
趙某將“高送轉”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隨后,程某又將該信息轉告福明公司股東王某。王某遂通過其控制的越野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越野投資”)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買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資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起,證監(jiān)會對福明公司內幕交易案立案調查。孫某在內幕交易調查中抗辯:福明公司的“高送轉”方案在2018年1月底時董事會尚未通過:趙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轉”方案;孫某在2月2日買入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買入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調查期間,證監(jiān)會認定王某與越野投資在2018年2月購入福明公司股票時,構成一致行動人;購入后二者合計持股比例為5.9%,未按規(guī)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義務。王某在內幕交易調查中未對自己的買入行為給出正當理由,但辯稱: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買入行為,屬于相關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持有或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構成內幕交易。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題干】本案“高送轉”的利潤分配方案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并說明理由。
(2)【題干】趙某告知孫某“可能會做‘高送轉’”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3)【題干】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4)【題干】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會決議,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5)【題干】孫某關于其“在2月2日買入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辯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題干】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將做‘高送轉”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信息交易?并說明理由。
(7)【題干】王某所稱“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買入行為屬于收購,不構成內幕交易”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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