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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藏自治區(qū)高中、中專學校招生規(guī)定

來源:西藏教育考試院 2014-4-24 17:09:14 要考試,上考試吧! 萬題庫
《2014年西藏自治區(qū)高中、中專學校招生規(guī)定》日前公布,2014年西藏中考時間為6月20-22日,中考報名時間為4月15日至4月25日,信息確認時間為4月26日至5月5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在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廳將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7.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各科成績,由自治區(qū)招生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guī)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違規(guī)行為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zhí)行。

  1.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解聘:

  (1)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2.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4)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5)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tǒng)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評卷、統(tǒng)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7)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8)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評卷、統(tǒng)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10)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3.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2)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3)利用監(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4)偽造、變造考生檔案的;

  (5)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9)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10)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4.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qū)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3)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4)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6)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7)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8)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7.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三)對在招生考試中違規(guī)學校的處理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guī)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qū)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一、附則

  (一)考生可登陸西藏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招考信息。網址:www.xzzsks.com.cn或219.151.33.13。

  (二)本規(guī)定由自治區(qū)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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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責編:zhouxin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