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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的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 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成份不符的。
2、 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 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2、 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jīng)批準生產(chǎn)、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jīng)檢驗即銷售的。
3、 變質(zhì)的。
4、 被污染的。
5、 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chǎn)的。
6、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
劣藥的認定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 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chǎn)批號的。
3、 超過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jīng)批準的。
5、 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 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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