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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guī)定處罰。
根據(jù)zui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一)第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chǎn)(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guī)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藥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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