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總結篇
1.“五億(議)港元”——《南京條約》
“五”指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通商口岸(順口溜:“廣福廈上寧波”);
“億(議)”指英商進出口貨物所應繳納的稅款,由中英雙方議定;
“港”指將香港島割給英國;
“元”指清政府向英國賠款 2100 萬元。
2.“公開行賄”——《天津條約》
“公”指外國公使可以進駐北京;
“開”指增開南京、漢口等十處為通商口岸;
“行”指外國商船和軍艦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賄”與錢財有關,指清政府給英法兩國巨額賠款。
3.“天天賠酒(九)”——《北京條約》。
第一個“天”指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繼續(xù)有效;
第二個“天”指增開天津為商埠;
“賠”指增加了大量賠款;
“酒(九)”指割九龍公司地方一區(qū)給英國。
4.“兩口(子)分工”——《馬關條約》。
“兩”指賠款給日本白銀兩億兩;
“口”指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聯(lián)想記憶法:“天堂牌殺蟲劑”);
“分”即分割,指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
“工”指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辦工廠。
5.“兵民禁賭”——《辛丑條約》。
“兵”指允許帝國主義國家派兵駐扎在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民”指把東交民巷辟為“使館界”;
“禁”指清政府保證嚴禁中國人民反帝活動;
“賭”與錢有關,指清政府賠款給列強白銀 4.5 億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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