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
一、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的含義
嚴格來說,個別與一般應是指個別性和一般性,特殊和普遍應是指特殊性和普遍性,它們是整體與部分這對范疇的深化。個別的東西有許多屬性,其中有些屬性是個體特有的,就是個別性或稱個性,其中有些屬性是許多個體共同具有的,就是一般性、普遍性或共性。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都是交織的相對概念。一般性有高層次與低層次之分。低層次的一般性相對于高層次的一般性來說,便是特殊性。馬哲在唯物主義基礎上把握到了個別性與一般性的統(tǒng)一。
二、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的辨證關系
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之間是相互包含又相互轉化的。
個性,即指個別的東西的屬性,其中不僅有它獨具的屬性,也有它與同類個體所共有的屬性。個性包含了共性,個性離不開共性。同樣,共性也包含了部分個性,共性離不開個性。特殊性與普遍性的相互包含與此類似。
個性與共性、特殊性與普遍性之間的互相轉化表現(xiàn)于兩種情況。一是地位的轉化,如個性相對于更低層次的個體來說成為共性,共性相對于更高層次的共性來說成為個性。另一種是在同一關系中個性變成了共性,或共性變成了個性。
三、作為思維形式的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
個別與一般這對范疇反映了世界聯(lián)系和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同時也成為人們的思維規(guī)律,成為人們認識世界的重要思維形式。運用這一思維形式,需要把握以下要點:
第一,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因此,沒有任何兩個事物是絕對不同或絕對相同的。
第二,個別與一般都是抽象概念,一個事物的個性和共性究竟是什么,需要以事實材料為依據(jù)進行具體的分析。
第三,對事物的個性和共性的認識都不能簡單化。個性與個性間、共性與共性間都是有區(qū)別的。有的個性表現(xiàn),有的不表現(xiàn)共性;有的共性是,有的不是事物的本質屬性。
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這兩對范疇在人們的認識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人們認識的目的是指導實踐,只有獲得規(guī)律性認識即普遍性認識才能指導實踐。因此,認識必須從事物的個性中尋求共性,從特殊性中尋求普遍性,這就是要從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同時,共性與個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辨證統(tǒng)一的原理對中國革命和建設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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