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會計學答案:
選擇題 BBADD DBCAC AADAB CABDC
多選題 ABCDE ACD ACD ACDE BCDE
六、案例分析(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7.(1)盡管丙公司將網絡設備發(fā)運到研究所,但丙公司與研究所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研究所收貨屬于接受丙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第三人,而不是當事人。研究所不因收貨而欠丙公司貨款,只欠乙公司的網絡工程款。所以,丙公司不能要求研究所支付貨款。 (2)丙公司高效率地實現(xiàn)其債權的有效途徑是行使代位權,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法院判決研究所將其欠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給丙公司。因為丙公司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完全成就。首先丙公司對乙公司的債權合法、有效、到期;其次乙公司怠于行使其對研究所的到期貨幣債權;乙公司對研究所的債權并不是專屬于乙公司自身。 (3)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合同已經約定了定金,乙公司違約,應該喪失定 金(6.8萬元人民幣)的所有權,所以,乙公司還須向丙公司支付61.2萬元。
38.該分配行為在多方面違反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1)張某無論作為股東還是作為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都無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做出所謂分配決定。合法的分配程序是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利潤分配方案,經過公司股東會審批通過,然后由有關人員或部門執(zhí)行。另外分配方案本身也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稅后盈利9萬元人民幣應該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本案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虧損問題)而不應該全部分掉。第二,本案張某和李某共計分得12萬元人民幣,已經超出盈利金額,將股本分掉,實質是抽逃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2)張某和李某應該將分得的款項退回公司,依法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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